K .Y. Woo & Co.
Solicitors & Notaries , since 1969
In Association with:
标准聘用协议条款
导言
这些条款载列胡国贤律师行("本行")为其客户提供法律服务的基础。 这些是标准条款,因此未必会直接牵涉到本行为某特定客户提供的工作。 不过这些条款也可与未来的工作有关。 阁下需要保留这条款文件及委任函供日后参考之用。 在通知客户后本行有权更改这些条款。
客户和服务
本行将书面列明所服务的客户对象及本行向该客户提供的服务。 如客户是公司客户,本行可要求客户提供董事会决议授权聘用本行。 本行可提供决议草案草稿。
反洗黑钱及反恐融资
为了遵守反洗黑钱及反恐融资法例,本行需要客户提供充份的身份证明。 本行还需索取有关交易资金的性质、目的、及来源的资料。 如交易复杂或广泛,本行将需要更详细的资料。
本行将给客户提供一份为遵守法例所需要的资料和文件的清单。
如本行未能在合理时间内从客户得到所需的资料和文件,或本行未能满意所提供的资料和文件,本行将不能继续代表这客户并会停止提供咨询,直至所需的资料和文件已全部提供,符合法例和得到本行接纳。
委托本行
为了避免任何误解,本行会书面列出委托人的身份,并指出给本行日常指示人的身份。 指示可口头或以书面形式提供给本行,包括电子邮件。
本行的工作和责任
通过本行处理的一切工作会由主管律师,顾问律师或高级律师监督和负责。 然而,为了有效控制成本和高效地提供服务,一些日常工作可能由其他律师与律师行其他工作人员执行。 本行将会书面指定负责工作的顾问律师及其他律师和指派工作人员的名字。本行将会梳棉指定负责工作的主管律师,顾问律师,高级律师及其他律师和指派工作人员的名字。
本行可提供律师及工作人员的简要及本行的工作范围说明。 本行乐意提供更多的资料。
本行与Asiallians LLP 和 L&Y律师事务所(“联营律师事务所”)合作。 为了保护客户的机密信息并避免利益冲突,本行和联营律师事务所在这两方面应被视为一个公司。 此外,为了更有效地处理客户事务或本行可能认为适当的方式,本行可能需要一个或多个关联合作方,外部法律顾问,大律师,顾问,服务提供商和其他适当第三方(统称为“服务提供商”)的协助和支持,本行可能需要在需要知道的基础上与关联公司和服务提供商共享有关该客户事项的信息,并可能收取和/或向他们支付费用。 除非本行另有约定,本行不对关联公司及服务提供者的建议,作为或不作为负责。
建議,作為或不作為負責。
本行对客户的承诺
在不违反本款下列规定的情况下,所有客户资料及案件的一切有关资料都将保存为机密。 未有客户许可,本行不会跟任何人讨论。 然而,客户需知道在某些情况下本行或需要提供客户的机密信息或资料,譬如有法例规定或法院颁令。 机密信息可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要求公开。 本行也可以公开其代表客户的名称,除非客户书面上要求不公开。
本行会提供清晰、连贯的法律意见。
本行将会通过电话或书面形式(如适用) 跟客户通报进展情况,跟客户保持联系,并提供给客户任何有关文件文件的副本。
本行将尽可能有效地处理一切事宜。
由于本行致力于提供优质、有成本效益的服务,本行的保险承保人可能会以抽样方式定期检视本行的文件,以确保本行遵从文件管理上的最佳标准和程序。 如文件有异常敏感的性质,或客户另有指定,则文件将不作提供。
帮助本行帮助客户
采取以下步骤无疑将有助于确保本行能迅速且高经济效益地处理客户的问题:
· 客户给本行提供清晰及完整的指示,以及所有有关文件和信息;
· 客户需解释任何时间限制、目标和期望;
· 如客户有任何不明之处或需求任何资料,必需通知本行;及
· 客户不时要求本行给予进度报告。
收费及费用
本行提供弹性通融,愿意考虑不同的收费模式。 收费模式可包括固定收费、有限额的收费、交易价值百分比的收费、固定收费或时薪计算收费。 本行就收债案件可提供特别优惠的收费模式。 一般而言,香港律师楼的任何收费模式都不能取决于诉讼的结果。 如某项交易不会继续进行至完结或诉讼不成功,本行的费用仍然要支付。 除非本行事前决定了用某收费模式,否则本行将按时薪计算收费模式收费,以1/10小时单位作为标准。
本行职员的时薪根据职员的资历或经验而有所不同。 然而,若其他考虑因素(如工作和交易的价值和复杂性)也变得重要,本行亦将考虑有关因素用于计算费用。
时薪计算包括但不限于与客户或其他人会晤的时间、乘坐交通工具和等待的时间、考虑和准备文件的时间、搜查及研究资料的时间、电话通讯的时间、写读信件及电邮的时间,及出席法院或其他审讯的时间。
本行给予的费用估计只以协助客户计算预算,并不是最终的费用报价,除非另有书面同意。
开销及其他费用
除了本行的律师费用,任何其他支出将被列入本行的收费单(如影印费等)。 本行很可能会为客户招致第三方的费用开支。 此类开支包括但不限于大律师费用、专家费用、电讯费用、邮费和传真费用、印刷费用、差旅费用、以电脑进行研究和搜索,将计入本行账单。本行的影印及打印费为港币4元一页(彩色)和港币3元一页(黑白)。开销费用通常会与本行律师费用同时结账,但也可能在其他时间计算。
如果本行产生额外费用如工作人员(律师加班除外) 需在晚上、周末提供客户需要的服务,本行或会把这些开支额外独立计算。
乘飞机和海外工作
如客户要求本行职员到海外工作,除非有事先约定,成员均乘飞机公务舱。 在交通上所用的时间本行将会收取职员的时薪费用。 客户承诺支付合理的旅馆住宿费和生活费用。
账单
为使客户能够跟踪费用开支,本行一般会有定期中期账单发给客户(除非另有安排)。 有关账单将列出期内已完成工作的说明。 如客户要求任何附加解释,本行可根据要求提供。 客户也可以在任何时候要求查看费用总额,本行并可以同意定出最高收费限制和查账日期。
付款信息
客户可以通过支票付予 "K.Y. Woo & Co." 或电汇至以下银行账户:-
银行认别码 :HSBC HKHHHKH
帐户:K.Y. Woo & Co.
账户号码:004-036-401800-001
银行名称: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
银行地址:香港中环皇后大道中一号
于汇款时客户应注明 K.Y. Woo & Co. ,并应确保支付全额到本行户口,不扣除银行或其他费用。
以上是港币账户,汇入该账户的任何外币将以本行的银行按现行市场汇率兑换成港元。 如果客户希望本行接收和持有外国货币资金,客户应在导出资金之前先告知本行,以便本行作出适当的安排。
本行也能接受信用卡或银行卡支付。关于客户所有资料,一律保密及不会有其他用途。
客户账户资金
所有来自客户或第三方为法律服务提供的资金,本行将把这资金隔离到一个指定的客户账户,不得跟本行自家资金放在一起。 本行可按时告知客户它们资金的运作。
支付本行的账单
本行的账单于出示支付,除非本行书面同意特定的支付时间。 如果客户超过30日仍未支付账单,或者客户未能在14天内提供按金到本行,本行将保留拒绝进一步代表客户的权利。 在这种情况下,所有工作和费用将全数向客户收取。
本行有权利用从第三方收取款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和解费、经评定的讼费、影印费和本行客户的退款) 来偿还本行发给客户的账单。
如果客户的账户已逾期,本行有权保留属于该客户的所有文件,直至客户账单全额付款。
如客户有不止一人或是公司给予本行指示,本行可从众位索取费用。 这情况包括有人或公司代表其他方委托本行。
客户如安排第三方支付任何本行的费用及支出,或法庭命令第三方支付任何或部分本行的费用及支出,若第三方不支付,客户仍有责任向本行支付应缴部份。
预付款/押金
本行惯常会要求客户按预期的费用及开支提供预付款/ 押金。 本行将不时通知客户此要求。 本行的总费用及开支可能大于任何预付款。 本行有可能稍后日期再要求客户进一步提供预付款,例如当应付大律师费用已确定或预付款已被使用。 本行有酌情权挪用客户部份或全部的预付款支付客户任何未付账单。
未付账单利息
很多情况下,本行完成了工作但账单未呈交给客户。 如果客户未能在30天内支付本行账单,可对本行构成不合理的现金流负担。 因此,本行保留收取每月1%总未付余额的利息。
诉讼
本行的客户将负责本行对诉讼事宜所产生的法律费用及开支。 如果客户诉讼成功,有可能从对方追讨一些费用。 有些情况下法庭可能不颁令对方支付费用,或可能对方无法支付本行所有费用及开支。 相反,如果客户诉讼败诉,法庭很可能颁令客户支付对方部分讼费及开支。 重要是诉讼没有保证的结果。
如法庭颁令客户支付对方讼费及开支,而讼费及开支未能得到同意,可由法院讼费评定官评定。 这过程称为讼费评定环节,可以涉及诉讼完毕后相当长的时间。 为此,通常应该尝试跟对方谈判费用的总和。 一般而言,败方将按"诉讼各方对平基准" 方式支付胜诉方费用,大概是要付律师费用总和的50%至75%之间,及实际开支如交通费、复印和大律师费的大多数费用支出。 无论客户是否获对方支付部分讼费、无论诉讼结果如何、无论是否有诉讼各方对平基准颁令,客户必须向本行承担本行费用。 通常客户在未收到对方支付费用前也需要支付本行费用,除非对方迅速同意及支付费用金额。
有时客户需要在某诉讼阶段支付对方的费用及开支。 若有一方停止诉讼,另一方可能有权向法院申请对方支付费用及开支。
于2018年1月1日生效:
高等法院通常会使用以下费率评估费用:-
律师执业年份 高等法院每小时的港币收费
超过 15 年 5,800
9 - 15 年 5,200
7 - 8 年 4,500
5 - 6 年 3,900
2 - 4 年 3,200
刚考上律师 2,600
见习律师 1,700
诉讼文员 1,300
区域法院通常会使用以下费率评估费用:-
律师执业年份 区域法院每小时的港币收费
超过 15 年 3,860
9 - 15 年 3,460
7 - 8 年 3,000
5 - 6 年 2,600
2 - 4 年 2,130
刚考上律师 1,730
见习律师 1,130
诉讼文员 860
在罕见情况下,如果法院认为某诉讼方的行为值得非议,法院可以命令更高的支付费率。
电子邮件
本行可能与客户使用正常、非加密的电子邮件通信。 这种形式的电子邮件并不安全,如果本行使用这种方式处理机密信息,可对客户做成风险。 本行将不承担通讯被拦截、信息落入黑客手中的责任、或未有寄出,逾期接受或信息损坏的责任。
每个客户都同意本行使用电子邮件跟客户和有关人士通信,除非客户书面指示不同意。
利益冲突
如客户意识到它和其他本行客户之间可能产生利益冲突,客户应即时通知本行。 如果发生这种性质的利益冲突,客户同意由本行决定是否继续代表这两方、代表一方或不代表任何一方。 本行将考虑法律约束、专业操守规则、及客户各方的利益和要求。
法律责任限度
本行将信赖客户及其他客户代表所提供的信息和指示。 本行的法律意见将反映本行所收到的信息和指示,以及本行工作的时间进度。 如果本行被要求提供简化形式的法律意见或需在很短的时间内提供建议,客户可能不会收到本来应有的信息。 本行的法律意见是就某组特定事件而提供的。 因此本行将不承担客户在其他情况下使用这法律意见的任何责任。
因超出指示范围以外,而本行未能提供法律意见或评论,本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因超出本行控制范围以外,而本行未能或延误履行职务,本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控制范围以外包括但不限于恶劣天气、暴乱、宵禁、战争、恐怖主义、工业行动、科技或电力故障、盗窃、疾病、主管律师/顾问律师/高级律师/大律师/专家证人/法官/仲裁员或证人之死亡、警方调查、客户未能提供完整指示等。
如客户与任何其顾问同意该顾问的责任设有上限,本行将不承担客户如在顾问责任不受约束的情况下可追究的权益。
对于本行违约、违反责任、疏忽或其他原因引起的责任,本应仅限于负责客户在法律容许下的损失( (包括利息和讼费)。 如有其他人同时对客户违反责任,本行将按法院颁令的比例分配责任。
香港律师会的一份执业指引确认律师可在符合若干条件下限制其非诉讼业务上的责任。 本行认为在非诉讼事务上可适当限制其对客户的责任,并会书面通知客户。 在任何非诉讼事务上,本行的责任仅限于香港律师会要求的最低保险额,目前为2000万港元。
本条款文件或其附函不限制任何因欺诈或不诚实行为而引起的责任,因疏忽做成伤亡的责任,及任何法律上不容许限制的责任。
其它各方
本行为客户提供的服务仅为该客户提供,本行对任何其他人概不负责。
本行的法律意见在未有本行书面同意前不能披露给任何其他方。 特别是客户同意在任何公开文件或对外沟通上不提及本行及本行提供的法律意见,除非事先得到本行书面同意。
如客户需要本行转介其他专业人士(如会计师,外国律师及测量师),本行将尽力提供协助。 除非得到本行另行同意处理,客户将负责直接支付他们的费用。 该等专业人士对他们提供的意见一概负责,本行不会为他们的任何作为或疏忽承担责任。
审计查询
本行若从客户或客户的会计师和/或核数师查询本行是否代表该客户,本行会直接回复客户,由客户转交答复。
这种查询可能需要本行确认事情是否具有诉讼的性质、有没有任何契据或文件被本行保留、及客户有没有拖欠本行的账单或任何进行中的工作。
本行对应付这些查询事项的工作保留按时收费的权利。
税务意见
除非客户书面明确要求,本行提供的意见并不涵盖税务问题。
版权和知识产权
本行将保留所有本行为客户服务过程中所建立、创建和设计材料的版权和知识产权。
文档退还和存储
在服务完结及支付所有账单时,客户可要求本行退还客户的所有文件正本。 当本行关闭客户档案时,本行将会按事情类别把文件和信函保留在其办公室或商业储运公司,可在未来3年至10年检索。 此后,除非出于某种原因文件需要保留一段较长的时间(例如本行持有业权契或保管遗嘱),否则本行将销毁文件,不会对客户有进一步的通知。
如果客户要求索回资料,本行将保留收取普通文件传递以外所花费用及时间的权利。
终止聘用
客户可在任何时间以合理的书面通知,终止对本行的委任。 本行可在以下情况提供14天书面通知终止本行之委任:-
· 客户未能支付本行的账单;
· 客户未能提供足够的指示;
· 客户未能支付本行要求的预付款项/押金; 或
· 本行认为客户委任其他代表会对其更加有利。
如果本行认为自己处于利益冲突的位置,无论冲突是本行的客户之间,还是客户与本行之间的冲突,本行也可以随时终止其作为客户律师的任命。
如委任被客户或本行终止,客户必须支付本行在委任终止前一概工作的费用及开支。
如法庭档案记录中本行是其客户代表律师,本行可能需要得到法院同意方可从法庭档案中删除委任记录。 在这情况下,客户终止本行委任的权利可能会受到限制。
如本行未接受来自客户的额外指示,在本行完成服务后,律师/客户的关系将会被终止。 若本行以后再被该客户聘用并同意提供进一步或额外的服务,律师/客户关系会按新的委任条款延续。 本行可能会告知前客户一些法律或其他信息,这不应被视作为一种恢复律师/客户关系的事项。 此外,本行无责任对客户提供任何法律或其他信息,除非客户聘用本行从事此项工作。
未来指示
除非本行另有规定,这些条款将应适用于本行对客户负责所有未来的事项。
专业推介
本行不时收到来自其他专业第三方的指示,以协助它们的客户。 直到专业第三方介绍该客户予本行及本行接受与该客户的律师/客户关系,专业第三方将为本行的委托人,而该专业第三方将直接负责本行的费用。
管辖法律
本行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的法律基础上给予法律意见。 本行于文件上的评论是受到司法管辖区的法律管限,本行不会在其他司法管辖区的法律上提出意见,客户应委任该法律管区的律师提供适当意见。
这些条款及本行向客户所提供的服务是按照香港法律管辖和解释。 任何争议和申索将按照香港法院的司法管辖权管辖。 本行可选择在其他司法管辖区起诉任何客户。
满意服务
本行以广泛的服务范围和工作质量引以自豪。 但如果客户有任何关注,应第一时间与负责有关项目的主管律师/顾问律师/高级律师提出,也可以向本行主管律师或其他顧問律師/高級律師提出。
本行非常期待与所有客户开展长期和富有成效的合作关系。